【劉品君】評論
(A)丙在繼承前死亡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林佳霖】評論
理解拋棄==知悉時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①繼承開始前死亡或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A丙之子的繼承權屬本位繼承,只有民法1140條那2項才是代位繼承。B民法1174條第2項: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C民法1151條。D民法1144條第1項第1款:配偶乙跟丙(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
【snoopy75smb】評論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X;不得為代位繼承)(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X;知悉得繼承之時起)(C)於分割遺產前,乙、丙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O)(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X;皆分別為二分之一)民法 第 11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