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vik620113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10條(申請定居之條件)I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 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 經依前條(第9條)規定許可居留者, 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 仍具備原居留條件。 但依前條(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現任僑選立法委員)或 第八款(對國家、 社會有特殊貢獻,或 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