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B)來自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9 年抗字第 16 號訴訟經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嗣後不得再行變更。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19年抗字第16號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此題目是因為契約所生之訴訟,所以不構成專屬管轄。因此當事人雙方可以適用合意管轄所以如果這時候有應訴管轄的發生,仍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