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第 27 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civik620113】評論
第26條(期限內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情形)【相關罰則】§8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B)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C)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D) 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