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761114】評論
戶籍法第十條已刪除!現今依據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故答案應改成B才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Juju】評論
戶籍法第66條之1(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之申請)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