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l Grey】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xxxOlivia】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3 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第 10 條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於國(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
【南霸天】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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