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哲仁】評論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人員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及治療:
【米奇】評論
法源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7Ⅱ(第3款)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人員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及治療: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