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例】評論
33 義務人若對行政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為下列何種表示?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表格整理聲明異議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聲明異議」的規定。總括言之,對於某項處置,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反對(爭執)的意見,便是聲明異議。行政罰法第41條、行政程序法第63條、行政執行法第9條、公司法第397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信用合作社法第30條、羈押法第102條、刑事訴訟法第167-1條,288-3條,484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39條等複查 複查指的是「再次檢查」, 如:考選部訂定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應考人在放榜後如果對自己的分數有疑問,則可以在期限內向考選部申請複查。復查指的是行政法中訴願程序的相關規定, 如:稅捐稽徵法§ 35 就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納稅相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在提起訴願之前,還必須先履行申請復查的程序覆查覆查則是與監察法相關的程序,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31規定,如果提起彈劾、糾舉或糾正後未成立的話,可以向相關委員會申請覆查。抗告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原則上除行政訴訟法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外,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之裁定不服時,均得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俾有救濟之機會。。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3 義務人若對行政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為下列何種表示?(A) 聲明異議(B) 複查(C) 復查(D) 抗告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242
【whappy501】評論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A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第9條第一項
【想要趕快上岸~】評論
行政執行法§9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