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重新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即為原告之共同訴訟人
(C)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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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B)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90條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用戶】魏琳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B)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90條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用戶】魏琳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