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90條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用戶】魏琳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90條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用戶】魏琳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