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決定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提起訴願
(B)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提審
(D)應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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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關鍵句:不服..暫予收容決定→收容聲請事★...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乃於第237條之10以下,...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決定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 (A) 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提起訴願 →X,訴願法無此規定(B) 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訴願→X, 訴願法無此規定(C) 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提審→X,救濟(D) 應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O,參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2項第5款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37-10條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出入國及移民法第38-2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關鍵句:不服..暫予收容決定→收容聲請事★...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37-10條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出入國及移民法第38-2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乃於第237條之10以下,...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決定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 (A) 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提起訴願 →X,訴願法無此規定(B) 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訴願→X, 訴願法無此規定(C) 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提審→X,救濟(D) 應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O,參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2項第5款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