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傳票應由何人簽發?
(A)偵審中均由法官簽發
(B)偵查中分別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簽發
(C)偵查中由檢察長簽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發
(D)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法官簽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7095
統計:A(109),B(34),C(229),D(24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第 85 條 通緝書、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

用户評論

【用戶】林嘉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七十一條 (書面傳喚)①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②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 案由。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四 無正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③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④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答案應為 D。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 (傳喚證人之傳票)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簽名 』相關法條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通訊監察二分模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通緝、傳喚、拘提、身體檢查、鑑定許可、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