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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七十一條 (書面傳喚)①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②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 案由。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四 無正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③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④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答案應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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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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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 (傳喚證人之傳票)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簽名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