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德】評論
第七十一條 (書面傳喚)①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②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 案由。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四 無正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③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④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答案應為 D。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評論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通訊監察二分模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通緝、傳喚、拘提、身體檢查、鑑定許可、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