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Dora Chen】評論
志願服務法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加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服務績效證明書"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