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a Ch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30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30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