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保障個人基於"內心自由思想與良心"的各種精神性活動,可"自由向外表達"的權利為 [ 表現自由 ] -大法官釋字577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的自由,及消極不表意的自由,其保障的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吳庚大法官在407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說:[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學理上或統稱之為表現自由。允許人民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與閉鎖落後之分野,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