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那一個法院設置書記廳,而非書記處?
(A)高等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臺北地方法院
(D)最高行政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2941
統計:A(16),B(14),C(3),D(307),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書記處)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吳雪豆】評論

地方及高等設書記處。最高設書記廳

Anin】評論

法組 §52

snoopy75smb】評論

(A)高等法院(X)(B)智慧財產法院(X)(C)臺北地方法院(X)(D)最高行政法院(O)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最高行政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廳分科掌理事務,各科於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均不另列等。第一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合計不得逾同一行政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