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於占有幾年後,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 1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402
統計:A(12),B(13),C(441),D(222),E(0)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動產:善意5年&惡意10年不動產:善意10年&惡意20年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3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至少需經過幾年,占有人才能取得其所有權?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6.依據民法第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佔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年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