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ing】評論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BANANA】評論
刑總86-2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CTJee】評論
所以14-18歲是服完刑後再感化教育。未滿14歲是直接感化教育嗎?
【BANANA】評論
未滿18歲,得執行完刑期再感化教育。但是如果是三年以下、拘役、罰金的可以在執行之前就先進行感化教育。未滿14歲,不罰的得感化教育。12-14歲犯罪的還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不一定都是感化教育。少年事件處理法 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