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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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關於公司解散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應行清算~正確。~解析 :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B)更易公司負責人~正確。~解析 :公司法第8條第二項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說明 : 所謂「更易公司負責人」:公司解算後清算中,清算人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取代原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之地位,而為公司之負責人。(C)辦理解散登記~正確。~解析 : 公司法第397條第一項 :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 公司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