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157 條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劉沛均】評論
第 159 條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simonlinhhh】評論
(D)已發行特別股者,公司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得不]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應
【取法乎上僅得乎中】評論
ABC是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