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韋傑】評論
附錄九:法律統一用字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五十一會期第五次會議及第七十八會期第十七次會議認可) 聲請。對法院用「聲請」。 申請。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http://mysuper.com.tw/simple/?t1041.html
【Ching-min Hua】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fuzzy3763】評論
保護令不能透過警察局申請?
【Higashi Lin】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