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評論
擔保信託乃信託行為之一種,又稱信託的擔保讓與,係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乙),而使債權人(乙)在不超過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債權清償後,該擔保物即應返還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者而言。為免債權人逾越擔保之目的行使所有權,因此,當事人間通常均定有信託約款以限制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
【Damaris】評論
擔保信託乃信託行為之一種,又稱信託的擔保讓與,係指債權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目的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債權清償後,該擔保物即應返還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者可言。(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57號判決)由上述判決可知,(A)甲、乙之約定有效。(B)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乙得將擔保物中,甲之應有部分變質或估價,就該價金受清償。(C)甲移轉登記之行為,隱含為乙之債權提供擔保之意思。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第2項參照)。故甲不得向乙請求塗銷登記。(D)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參照)。甲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擔保信託,無須獲得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