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u Li Li】評論
A 選項 應為 當約定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獲清償=表示 抵押物所有權已經移轉屬於 B ,故無需再請求移轉所有權,但還是需要經登記 方得對抗第三人。
【Pauline】評論
878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YoooSheng】評論
民法第873之1第二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A選項中,A可向B請求300萬的差額,再將甲屋過戶給B,並非無條件直接轉移給B。
【abreat005】評論
(D) 我覺得C跟D應該不是連帶保證(=連帶債務,喪失先訴抗辯)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B不履行),由(D)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理債權人得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得拒絕清償得:要清償也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