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89213】評論
所謂好意施惠關係,為當事人間的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無受其拘束的意思。換言之,好意施惠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根本沒有成立契約的意思,非屬於契約關係,如同§154但書所說: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為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關於此點,當事人得以明示為之,大都是無償,僅為相互照顧式、道德上及感情上的約定。甲乙間借閱筆記屬無償,僅為相互照顧式、道德上及感情上的約定,當事人間欠缺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屬於好意施惠關係,非契約關係,故選C。參考來源:http://m.xuite.net/blog/repentor/wretch/86522155
【nina】評論
要物契約:為契約的特別成立要件,而非契約之生效要件
【momo1688】評論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