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昇】評論
刑事訴訟法有言規定非法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
【ccchun】評論
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法院所應調查之待證事項,依其內容,有實體爭點及程序爭點之分;而其證明方法,亦有嚴格證明及自由證明之別。」一、嚴格證明嚴格證明係指,證據方法及調查程序受到「雙重限制」。而嚴格證明之嚴格性,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法定證據方法之限制,二是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兩者同時具備時才是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才取得證據能力。刑法第155條第2項所稱「合法調查」,便是嚴格證明之意義。二、自由證明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法院可就調查證據的方法與程序,享有較為充分的選擇自由,原則上可以使用所有的證據資料來證明。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作成106年度臺上字第3231號刑事判決指出犯罪所得之沒收非屬刑罰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資料來源:元照、安心徵信、理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