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 mercy】評論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最近2次修改日期分別是: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二、依這題考試時間點(101年12月)看,是適用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28:第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
【甜可】評論
因案停止職務,其公務員資格尚未消滅,如果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無申請復職,其公務員資格才消滅
【jaki_huang】評論
為何C會錯呢?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Jino Jhu(107普】評論
法條已修改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n 有案尚未結案。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n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六、依法停止任用。n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n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n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n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n應予追還。
【Mr.可樂】評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受監護或...
【戰神】評論
現在已經沒有"禁治產宣告"改為輔助宣告和監護需告,版友務必特別注意
【藍色熊貓】評論
請問答案為何有CC不是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嗎? 還是因為現在沒禁治產所以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