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甲為年僅13歲的未成年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8 條犯罪行為:由甲、乙負責壓制A,致A無法反抗,丙則將遭壓制之A身上的貴重財物取走,(C) 甲無罪,乙、丙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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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b2i2l3l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依照學說:[若共同正犯欠缺責任能力,其並不會影響到共同正犯的認定,僅在責任能力討論與以減輕.]依照實務:[刑法既不應處罰無責任能力之人,則其加工於他人犯罪之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見,認為無犯罪之聯絡,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28年上字第32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