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內容縱令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等瑕疵並不影響其效力
(B)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D)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6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 行政處分之內容縱令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等瑕疵並影響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B) 行政機關不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C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C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何者正確? D(A) 行政處分之內容縱令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等瑕疵並不影響其效力→X, 無效/依體系解釋(B)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X,不得轉換(C)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X,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1項第1款(D) 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O,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3項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 行政處分之內容縱令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等瑕疵並影響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B) 行政機關不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C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C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何者正確? D(A) 行政處分之內容縱令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等瑕疵並不影響其效力→X, 無效/依體系解釋(B)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X,不得轉換(C)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X,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1項第1款(D) 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O,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