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ohuan】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4條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公務人員懲戒法第5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看完整詳解
【紫。】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種類中「罰款」之懲戒處分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併為處分。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6-0b698-1.html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二審制(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監察院審理關於對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