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評論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之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邱清泉】評論
回3樓,其餘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GRACE】評論
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第 14 條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B、C)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 21 條 (D)受僱者依前七條(第 14 條~第 20 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