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根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生理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B)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之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C)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D)雇主不得以女性勞工申請生理假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予以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4599
統計:A(11),B(288),C(28),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Fighti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之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用戶】邱清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回3樓,其餘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第 14 條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B、C)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 21 條 (D)受僱者依前七條(第 14 條~第 20 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