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z Ts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易搞混,我搞混)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行程法 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