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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動力交通工具:電力或引擎動力作用(用蒸汽機或是汽油、天然氣、柴油....均非所問)例如:機車、汽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含路上、水上、空中.....)如果是騎機車撞死婦人成立185-3第1項+第2項(加重結果致死)&276條這三條都是侵害同一個婦人的生命法益,為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侵害一個法益,此乃法條競合,論185-3第2項即可。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酒後開車而過失致人於輕傷,同時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傷罪,在第185條之3第2項訂定結果加重犯「之前」,考量兩罪的實行行為「並未真正同一」,應認為是兩行為而「併罰」,但增訂「結果加重犯」之後,立法者宣示整體損害流程(抽象危險的駕車以及嗣後發生具體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