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翎】評論
增修第二條第八項: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Chih Hui】評論
第49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Cherry Li】評論
副總統缺位時才由立法院補選(總統於3m內提名候選人)
【love0818z】評論
整理一下:1.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2.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指揮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3.只有副總統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總統3個月內提名,由立法院辦理之。4.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5.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