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君】評論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之聲請,命其提供
【胡愛晏】評論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原告之聲請,命其提供 (B)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C)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有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之效力 (D)受擔保利益人就供擔保之提存物,有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