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與友人乙聚餐飲酒結束後,二人雖已有醉意,但甲卻依然開車送乙回家。途中,甲不小心撞倒路人 A,導致 A 重傷昏迷,二人下車查看後,因甲驚慌失措,乙趕緊將甲拉上車,由乙開車離去。就在離現場不到一公里處,遇到警察臨檢,二人不得不供出肇事事實。而二人當時的酒測值皆達於呼氣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A 則因緊急送醫後獲救。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3649
統計:A(112),B(122),C(631),D(40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Amher Hsi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第 36 條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用戶】陳普考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得單獨代理

【用戶】Lavender Li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訴願法32: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B)訴願法34: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C)訴願法35: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用戶】Xu X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訴願法第36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