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her Hsieh】評論
第 36 條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陳普考】評論
得單獨代理
【Lavender Li】評論
(A)訴願法32: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B)訴願法34: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C)訴願法35: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Xu Xu】評論
請問訴願法第36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