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幾種情形例外,下列所述情形,何者錯誤?
(A)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B)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C)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D)應受補償人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向地價評議委員會提出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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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ggie】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1.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