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仍不得取得下列何種種類、用途之土地?
(A)林地
(B)教堂、醫院
(C)住宅、商店及工廠
(D)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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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ggie】評論
中華民國國人不得私有:土14外國人不得私有:土14+土17+土18平等互惠土地法第19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