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ng-hung Ch】評論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乃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所設。該法自民國77年6月27日修正施行,期間僅89年7月間及91年5月間2次小幅修正。隨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情況變化更迭,原有制度架構及規範內容已不敷實際,勞委會積極推動修法,於98年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之重要內容如下:
【阿財】評論
意圖使人不拿滿分
【snoopy75smb】評論
(A)協調(X)(B)裁決(O)(C)和解(X)(D)簡易訴訟(X)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