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a7985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C)子女依大法官釋字五八七號之意旨,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關於子女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部分,係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因此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其並要求修法檢討。故依現行之第1063條第2項,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成年後二年內以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