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我國志願服務法對於志工之權利及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志工應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的權利
(B)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為志工辦理勞健保
(C)志工服務年資滿 2 年,服務時數達 200 小時者,得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D)志工提供具專門職業證照之工作時,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6111
統計:A(319),B(19),C(14),D(8),E(0)

用户評論

【用戶】肥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志工之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用戶】鈞天廣閱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災害保險?

【用戶】yongyu1112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志願服務法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用戶】丸子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14: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B)§16: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C)§20: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D)§15: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均不得收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