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乙女結婚後,乙女仍與丙男交往,並因而受胎生子丁,則下列何者依法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6816
統計:A(23),B(60),C(592),D(41),E(0)

用户評論

】評論

生母可以提起:子非「夫」之婚生子女之訴訟(民法第106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另外,生母本就是子女之母,與生父不同,並不會無法確認父親與子女關係的問題,即難以想像有出自母胎,而非其子之情事(代理孕母等問題,另當別論),所以目前民法也沒有提出否認生母的訴訟。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063條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祝念祖】評論

民法第1063條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tony12345647】評論

這提是不是怪怪的生母能提這個小孩是從我子宮出來的但是他不是我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