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 Wu】評論
第 10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Judy Chen】評論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A)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B)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C)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D)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