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爲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不包括可以取得下列哪一款用途之土地?
(A)住宅
(B)農舍
(C)醫院
(D)商店及工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4938
統計:A(6),B(277),C(17),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9條(外國人取得土地之用途限制)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9條Ⅰ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Ⅱ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