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大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24條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