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行政機關裁處前,如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A)受處罰者為外國人,無法以本國語言陳述意見者
(B)受處罰者為瘖啞人,無法以口頭陳述意見者
(C)機關已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間,以書面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者
(D)機關認定受處罰者不會就裁處所依據之法律及事實提出不同意見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6229
統計:A(14),B(55),C(6158),D(435),E(0)

用户評論

【用戶】Iro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Iro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林廷英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此是說明要有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將主動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反之,是不給予受處罰者之陳述意見。

【用戶】Cube Wu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此題解答應是依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第一款規定,再輔以行程法第39條之規定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