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on】評論
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林廷英】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此是說明要有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將主動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反之,是不給予受處罰者之陳述意見。
【Cube Wu】評論
此題解答應是依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第一款規定,再輔以行程法第39條之規定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