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前段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D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S】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28 條
【Taotao Tao】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