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A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6 條
【S】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