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 政府機關之聯絡電話
(B) 政府機關之研究報告
(C)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D)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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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I 下...

小小元】評論

第18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