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中華民國 96.07.11 修正公布之第 5~7、13~15、18、26、50、51、56、58、59、71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上榜一姐】評論
原題目: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 應修改為 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修改成為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