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馬】評論
輕度之聽力損失為55-69,代表需要55-69分貝才聽得到所以50分貝應該是無法聽到吧!!!我在想這個是否應該用依聽損程度區分輕度25到40分貝中度40到65分貝重度65到95分貝極重度95分貝以上
【徐翠萍】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76)參字第一二六一九號令發布第十八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者。前項聽覺障礙,依優耳障礙程度,分為下列四類:一、輕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未達四十分貝。二、中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四十分貝以上未達六十分貝。三、重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六十分貝以上未達九十分貝。四、全聾: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很久以前的規定...現在應該不能用了
【洪雅芸】評論
建議刪除很久以前的規定...現在應該不能用了
【Misaki Lu】評論
特殊教育法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