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er Lee】評論
(1)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2)公務員服務法第22-1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我是小安】評論
謝謝阿聖,差點漏了細節!
【Chien Hui Cho】評論
離職後會有違法"兼職"的問題嗎?應該是還在任職公務員才會有兼職的問題吧!